(2015)永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方平与赖洁、赖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平,赖洁,赖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陈方平,男,成年,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旭辉,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赖洁,男,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志文,女,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平与被告赖洁、赖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方平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方平以其与被告已达成还款计划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方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方平负担。审判员 范 志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丽燕(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