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99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雪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石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