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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46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祁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夏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