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初字第03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锦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戴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锦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戴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128号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湖南商会大厦西塔21楼。法定代表人邹志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立明,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锦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沿江大道288号华盛·新外滩4栋613房。法定代表人戴帆。被告戴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沙锦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戴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50元,由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