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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顺与张兰凤、张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张兰凤,张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474号原告李顺,男。被告张兰凤,女。被告张星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与被告张兰凤、张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顺承担。审判员  孙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