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顺与张兰凤、张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张兰凤,张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474号原告李顺,男。被告张兰凤,女。被告张星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与被告张兰凤、张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顺承担。审判员 孙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