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童加宏与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任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加宏,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任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113号原告童加宏。委托代理人李杏珍,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嘉玮,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南路30号。法定代表人庞玉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弟,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忠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加宏与被告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任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加宏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加宏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加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童加宏负担。审 判 长  沈国全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韦舒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