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327号原告:毛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王树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常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