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民一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327号原告:毛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王树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常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