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董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69号原告董某,女。被告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向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柯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