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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恒庆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恒庆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民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42号法定代表人钟长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廊坊市恒庆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爱民东道190号法定代表人高叔春,该公司总经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冀民一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廊坊市恒庆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廊坊市恒庆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廊坊市恒庆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9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长春审判员  李德军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战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