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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46号申请人海南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炳彦、被执行人海南海蒙经济发展贸易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炳彦,海南海蒙经济发展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46号申请人海南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十九楼。法定代表人范玉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炳彦,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海南海蒙经济发展贸易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钓鱼台别墅A4A5。法定代表人赵凤山,总经理。杨炳彦与海南海蒙经济发展贸易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海仲字第716号裁决。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杨炳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海南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人海南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仲裁裁决案件的案外人。本院认为,申请人海南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是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其不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适格主体,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海南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不予执行海南仲裁委员会(2013)海仲字第716号裁决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军审 判 员  曾建华代理审判员  姜 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镜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