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容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陈某甲,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继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功胜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李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相识谈婚,××××年××月××日,双方到博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自儿子出生至今,一直是由原告抚养,被告没有履行过抚养义务。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游手好闲,不思进取,没有固定的工作,不能给家庭必要的经济扶助,夫妻因此发生争吵。自结婚以来,双方都是分隔两地工作,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夫妻之间缺少相互的照顾和关爱。2014年2月,原告曾与被告协议离婚,但因被告不同意,协商未果。2014年5月22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容县人民法院,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原告自愿撤回了诉讼。但自原告撤诉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没有得到改善。原告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给原告。被告辩称,原、被告自结婚后至儿子出生期间夫妻感情较好。引发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嫌弃被告不能在经济上满足其要求。虽然被告在关心照顾妻儿方面不够,但被告也是尽了最大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由于夫妻发生矛盾后,双方又不能相互体谅和理解,以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婚生儿子应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愿全部负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相识谈婚,××××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博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14年2月,原告曾与被告协议离婚,但因被告不同意,协商未果。2014年5月2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2015年6月16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给原告。庭审中,原告请求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所需抚养费原告自愿全部负担;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儿子由其抚养,所需抚养费被告自愿全部负担。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被告辩称,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其患病在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323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愿自主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时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夫妻发生矛盾后,双方又不能及时沟通和相互理解,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特别是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撤诉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在庭审中,被告也同意与原告离婚,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是否有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婚生儿子陈某乙自出生后一直是随原告生活,已与原告建立较深的感情,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由原告抚养更为有利,为此,原告请求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全部承担,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其患病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323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不予认可,为此,本院依法不予以确认为夫妻的共同债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陈某乙由原告李某抚养,所需抚养费由原告李某全部负担。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20×××7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陈继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谢功胜第4頁第1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