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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初字第03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川民初字第0312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12月12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谷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谷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0日张某驾驶原告的豫P933**号车辆,行驶至禹州市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豫P933**号车辆严重受损,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认定,我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原告损失达156377元,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15637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应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损失,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我公司愿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到我公司理赔时出具的发票为60700元,而鉴定结论车损为101610元,我公司不予认可。原告提交了证据,证据一、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挂靠合同,证明原告主体身份。证据二、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与事实。证据三、保单两份,证明原告车辆投有车损险和车上人员险且不计免赔。证据四、施救费发票,证明原告施救花费的费用3700元。证据五、评估报告、评估费票据证明原告车辆受到的损失101610元。证据六、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驾驶员张某在治疗期间支出的费用27071元。证据七、住院病历二套,证明驾驶员住院期间的情况。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车损鉴定过高,医疗费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对其余证据无异议。被告提交了证据,原告的修理费发票五张,证明原告的车损为60700元,而不是鉴定的101610元。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质证意见,被告提交的原告的修理费发票是原告到被告还处理赔时交到被告的部分发票,不是全部的发票,因为双方未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应当依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为准。经审理查明,豫P933**号车辆实际车主为李某某,该车挂靠在周口市某某运输集团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2014年6月20日张某驾驶原告的豫P933**号车辆,行驶至禹州市褚河镇吴海村西路口段,与停在路上李某某驾驶的豫PG3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原告的豫P933**号车辆经本院委托鉴定车损为101610元,鉴定费5000元,拖车费1700元,吊车费2000元。原告张某于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28日入住禹州市某某医院某某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6448.34元,2014年6月28日至8月14日入住西华县某某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0622.69元,合计27071元,误工费7028元、护理费4368元、组会员伙食补助费1680元、营养费1120元,合计41267元。豫P933**号车辆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损失险205110元,车上人员险(司机)50000元,不计免赔。本院认为,原告的司机张某和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张某驾驶的豫P933**号车辆在被告被告处投有机动车损失险205110元,所以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的原告的车损在理赔时提交了发票,应当认定车损为60700元,因为原告提交的发票只是部分发票,应当依法院委托鉴定的车损为准。原告主张的张某的医疗费等损失因为原告不是受害人,也没有提交向受害人垫付的证据,所以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采信。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李某某理赔款11031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禄东峰审判员  刘红侠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珺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