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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宗文与胡小红、刘金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文,胡小红,刘金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64号原告陈宗文。被告胡小红。被告刘金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文诉被告胡小红、刘金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宗文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宗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陈宗文负担。审判员  李庆红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