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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60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5年3月1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孙俊杰,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佩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底起,被告人王某甲协助其妻子王某乙(已判决)在佛山市禅城区黎冲下村永朝路8号经营宏方摄影店期间,长期非法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并雇请潘某、朱某(均已判决)协助王某乙非法收受他人投注金额和开具投注单据。至2014年8月底,共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额人民币十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余元。2014年8月28日21时许,民警到宏方摄影店检查,现场查获“六合彩”资料四张、计算机两台、点钞机一台、已开出的收据存根4本及当天收取的投注款人民币15122.50元,上述收据存根记录的“六合彩”总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7266元。2015年3月19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石头村东江酒店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系佛山市创奇五金有限公司员工。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乙、潘某、朱某、邱某甲、陈某甲、韦某、吴某真、王某丙、谢某、邱某乙、赵某、罗某、刘某甲、沈某、苏某、魏某、刘某乙、陈某乙、陈某丙、吉前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经国家批准,伙同他人擅自销售彩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甲参与程度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月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顺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