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农刑初字第33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别名:孙某乙,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住吉林省松原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月1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农检刑诉(2015)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向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孙某甲于2014年5月的一天,以封建迷信的方式对农安县农安镇居民李某甲进行诈骗,骗得李某甲人民币3,000.00元。2、被告人孙某甲于2014年7、8月的一天,以封建迷信的方式对农安县农安镇居民李某甲进行诈骗,骗得李某甲人民币5,000.00元。3、被告人孙某甲于2014年秋天的一天,以封建迷信的方式对松原市永吉县居民王某甲进行诈骗,骗得王某甲人民币2,000.00元。4、被告人孙某甲于2014年11月的一天,以封建迷信的方式对松原市永吉县居民王某乙进行诈骗,骗得王某乙人民币1,700.00元。5、被告人孙某甲于2014年12月的一天,以封建迷信的方式对松原市永吉县居民王某乙进行诈骗,骗得王某乙人民币2,000.00元。综上,被告人孙某甲先后诈骗作案5次,骗得人民币13,700.00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二)证人李某乙证言;(三)被害人李某甲、王某乙、王某甲陈述;(四)被告人孙某甲供述与辩解;(五)辨认笔录;(六)视听资料。并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利用封建迷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孙某甲于2014年5月的一天,以封建迷信的方式对农安县农安镇居民李某甲进行诈骗,骗得李某甲人民币3000元。2、被告人孙某甲于2014年7、8月的一天,以封建迷信的方式对农安县农安镇居民李某甲进行诈骗,骗得李某甲人民币5000元。3、被告人孙某甲于2014年秋天的一天,以封建迷信的方式对吉林省永吉县居民王某甲进行诈骗,骗得王某甲人民币2000元。4、被告人孙某甲于2014年11月的一天,以封建迷信的方式对吉林省永吉县居民王某乙进行诈骗,骗得王某乙人民币1700元。5、被告人孙某甲于2014年12月的一天,以封建迷信的方式对吉林省永吉县居民王某乙进行诈骗,骗得王某乙人民币2000元。综上,被告人孙某甲诈骗作案5次,骗得人民币13,7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诈骗款项全部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2、孙某甲现实表现一份。3、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4、农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份。5、李某乙电话记录。6、被害人王某乙电话记录。(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四)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甲辨认孙某甲笔录。(五)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孙某甲光碟。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孙某甲均无异议,合议庭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孙某甲向法庭提供收据及谅解书:证明孙某甲将诈骗款13,700.00元,返还被害人李某甲、王某乙、王某甲。三被害人对孙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人无异议,合议庭作为对被告人孙某甲从轻处罚的证据予以确认。本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利用封建迷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在庭审中供认,并有其他证据在卷证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第六十七条三款(如实供述)、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玉宝审 判 员  张春艳人民陪审员  王锦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乔继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