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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1980年7月14日出生,农民,住洪江市岔头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农民,住中方县蒋家乡。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亮、人民陪审员肖佐茹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周福星担任记录。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向 辉审 判 员  陈 亮人民陪审员  肖佐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福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