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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汾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郝理健诉汾西县和平镇沟西村民委员会、刘水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理健,汾西县和平镇沟西村民委员会,刘水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汾民初字第226号原告郝理健,男,汉族,汾西县人。被告汾西县和平镇沟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新飞,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刘水林,男,汉族,汾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理健诉被告汾西县和平镇沟西村民委员会、刘水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理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郝理健负担。审 判 长  赵华英人民陪审员  闫会平人民陪审员  马虎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崔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