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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执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叶明敢与喻细民、喻小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敢,喻细民,喻小民,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0785号申请执行人:叶明敢。被执行人:喻细民。被执行人:喻小民。被执行人:张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7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喻细民、喻小民、张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喻细民、喻小民、张莉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叶明敢借款本金700000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的逾期利息为761240元(以7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起计算至2015年8月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400元,以上款项共计1486440元。但被执行人喻细民、喻小民、张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8644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政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