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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120号原告:邱某某,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周某,女,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信洪宝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审判员  信洪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