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计全与被告曹换庆、欧胜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计全,曹换庆,欧胜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2635号原告王计全,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被告曹换庆,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欧胜永,男,成年,汉族。原告王计全与被告曹换庆、欧胜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曹换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胜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4日,被告曹换庆向其借款15万元。被告曹换庆归还其5000元后,余款至今未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其借款145000元。被告曹换庆辩称:借款数额属实,但其无能力偿还。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曹换庆向其借款15万元。2、婚姻登记信息二份,证明二被告于1999年2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1月4日登记离婚。被告曹换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被告欧胜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未质证。认证意见:被告欧胜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曹换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故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8月4日,被告曹换庆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计全壹拾伍万元整。借款人:曹换庆身份证号:4108811977061840252014年8月4日”。该款已归还5000元,余款145000元至今未还。另二被告于1999年2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1月4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被告曹换庆向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曹换庆对此认可,且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确认。因被告曹换庆已归还原告5000元,还剩145000元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曹换庆归还剩余14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欧胜永归还上述借款,因该借款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也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换庆、欧胜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计全借款1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 云人民陪审员 崔作现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史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