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褚某甲与褚某乙、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甲,褚某乙,李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0927号原告褚某甲。被告褚某乙。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甲与被告褚某乙、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甲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周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