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565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崔丽娟,海门市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甲。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德锋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丽娟、被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恋爱时间短,婚后、性格差异大,且被告常无故谩骂原告,对原告态度粗暴,还背着原告赌博。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撤诉,但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朱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们夫妻关系是好的。2013年底双方为经济问题发生过矛盾,原告离家在外居住。现我愿意改不足,求得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初相识后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朱某乙。婚后,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经济等问题,原、被告间产生矛盾。2013年底,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婚家至其外婆家居住。2014年5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撤诉。之后,原告仍继续在外居住生活至今。审理中,原告就其主张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未能举证。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门三民初字第0563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为标准。原告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而被告辩称夫妻关系尚可,且不同意离婚。故根据现有证据,本院难予认定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如果被告能积极认识并主动改正自身不足,多给原告予温暖,且原告也能给被告予更多的宽容,并多为孩子的前途着想,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陆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陈德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薛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