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谭月萍与石静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月苹,石静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谭月苹,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王懿筠,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越洋,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静颖,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本院受理原告谭月苹诉被告石静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按规定预缴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月苹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9元,减半收取为2504.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缴的2504.5元,本院予以清退。审 判 长 陈 玲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人民陪审员 黄日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伟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