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414号原告:黄某,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丁某,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与被告丁某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嘉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