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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蒋俊与翁才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俊,翁才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628号申请执行人蒋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阚远。被执行人翁才书。关于申请执行人蒋俊与被执行人翁才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河民初字第0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6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本院辖区内),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过程告知书,在规定期限无异议又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河民初字第0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