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商初字第1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山东宝阳干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旭日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宝阳干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旭日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184-2号原告山东宝阳干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创新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伯东,执行董事。被告青岛旭日木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洋河镇董城村。法定代表人孙光旭,执行董事。上列原、被告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违约金12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8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法定代表人王伯东提供其所有的房产(房权证临私房字第××号)一套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王伯东提供其所有的房产(房权证临私房字第××号)一套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法定代表人王伯东所有的房产(房权证临私房字第××号)一套。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长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相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