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阮光荣、邓晞、阮光喜、董家敦与段津钗、福建省金盛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武平县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37号原告阮光荣,男,汉族,1960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邓晞,男,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阮光喜,男,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董家敦,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少海、黄雨玲,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津钗,女,汉族,1948年7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建省金盛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段津钗。被告武平县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法定代表人段津钗。本院在审理(2015)台民初字第2599号原告阮光荣、原告邓晞、原告阮光喜、原告董家敦与被告段津钗、被告福建省金盛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武平县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光荣等四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三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05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邓晞、案外人林某某、案外人黄某某的自有房产,原告阮光喜与案外人邱某某共同共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阮光荣等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段津钗、被告福建省金盛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武平县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5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邓晞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洋下新村XX#楼洋安公寓X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X**号)的房产。三、查封原告阮光喜、案外人邱某某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白水塘92号鑫泉新苑X#楼X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X**号)的房产。四、查封为原告阮光荣等四人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林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中路联建新村X座XXX单元、X座X#附属间、X座X#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X**号)的房产。五、查封为原告阮光荣等四人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黄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白马北路150号翠园公寓X#楼XXX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X**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林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黄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