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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栟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仇建军与杨冬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建军,杨冬菊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仇建军,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德华,如东县景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冬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建军与被告杨冬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仇建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建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季诗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