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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青春与魏小勇、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春,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魏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杨青春,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嘉信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县西南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5061605-8。法定代表人魏小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小勇,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杨青春申请执行魏小勇、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2015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2月18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魏小勇、嘉信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负债多,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杨青春申请执行魏小勇、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贤良审判员  彭湘平审判员  李建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