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蓝金兰与黄建全、黄冰棋、黄换花、黄成、黄可馨分家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金兰,黄建全,黄冰棋,黄换花,黄成,黄可馨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蓝金兰,女,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从友,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全,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冰棋,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换花,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成,男,193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可馨,女,200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蓝金兰与被告黄建全、黄冰棋、黄换花、黄成、黄可馨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蓝金兰2015年8月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蓝金兰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金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蓝金���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代理审判员 刘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