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1098、110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曹彬、曹家福等与沈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1098、1100、1101号申请执行人:曹彬,男。申请执行人:曹家福,男。申请执行人:杨洪海,男。被执行人:沈城,男。曹彬、曹家福、杨洪海申请执行沈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曹彬、曹家福、杨洪海分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113号、(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112号民事调解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111号,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沈城名下有皖LSC5**力帆牌轿车一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沈城名下有皖LXXX**力帆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该车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尹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