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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杜灿辉与福建省合发石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灿辉,福建省合发石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773号原告杜灿辉,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福建省合发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黄荣国,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杜灿辉与被告福建省合发石材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惠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灿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灿辉负担。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细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