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辖终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建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辖终字第0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振华,董事长。上诉人周建为与被上诉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9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系宝应县专业从事电线电缆产品生产经营的大型企业,被告周建曾系原告职工。原、被告双方曾于2010年元月7日签订“员工竞业禁止协议”一份。后被告于2014年8月14日辞职,其称现居住在上海。2015年3月原告以被告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为由向宝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了宝劳人仲不字[2015]第1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周建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在“员工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故原告向其单位所在地即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称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无证据证明,且居住期间未超出一年。综上,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本案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合法,应先告知仲裁部门受理一事,与本案管辖权异议无关,故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周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宣判后,周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理由为:本案未经劳动仲裁裁决,规避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本案起诉。被上诉人未答辩。二审双方未提供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与本案原审管辖权裁定内容无关联性,故本院依法不予审查。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郝佳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凤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