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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抢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刑初字第53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振科,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物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2015年2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同年7月21日死亡。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9日以南市西检刑诉(2015)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振科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韦振科于2015年7月2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审 判 长  朱梁雄人民陪审员  何曼玲人民陪审员  黄 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陆露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