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泰和装饰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泰和装饰构件有限公司,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33号原告大连泰和装饰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欧洪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岩、魏继德,均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那秀娟,该中心主任。原告大连泰和装饰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泰和装饰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泰和装饰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本刚代理审判员 唐威岩人民陪审员 刘晓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纪成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