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6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福煦与缪秀华、叶德佑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福煦,缪秀华,叶德佑,江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650-7号申请执行人林福煦。被执行人缪秀华。被执行人叶德佑。被执行人江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鲍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福煦与被执行人缪秀华、叶德佑、江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09日向被执行人缪秀华、叶德佑、江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缪秀华、叶德佑交纳执行款3779139.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江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0060元,执行费401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缪秀华、叶德佑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缪秀华、叶德佑、江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缪秀华、叶德佑、江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而被执行人缪秀华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锦园大楼A1幢401室和A幢101-201室房屋以及被执行人江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江阴市申港街道东至亚包大道、西至申港河、北至港城大道[香緹半岛花园二期,(2014)预销准字第046号]13单元501、502、503、504、701、702、703、704、901、902室房屋,本院已查封,均不宜处置。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缪秀华、叶德佑外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缪秀华、江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均已查封,不宜处置。目前,被执行人缪秀华、叶德佑、江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缪秀华、叶德佑、江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及(2015)温苍执民字第650、650-1、650-2、650-3、650-4、650-5、650-6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林福煦发现被执行人缪秀华、叶德佑、江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6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