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谭桂美与邵阳市建民集团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桂美,邵阳市建民集团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492号原告谭桂美,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冬梅、许祥富,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建民集团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宝庆东路461号。法定代表人黄建民。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了原告谭桂美与被告邵阳市建民集团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谭桂美于2015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桂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市建民集团园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桂美撤回对被告邵阳市建民集团园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谭桂美承担。审 判 员 方牡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荣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