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XX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207号原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大学文化。因涉嫌受贿罪,2014年6月11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郝爱军,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位山西XX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诉讼代表人程XX,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XX有限公司职工。原审被告人杨XX,曾用名李X,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中专文化,经理。因涉嫌单位行贿罪,2014年6月13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9月15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宋XX,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高中文化。因涉嫌单位行贿罪,2014年7月3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9月15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韩X,男,1972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5021972********,汉族,山东省阳谷县人,大学文化。因涉嫌介绍贿赂罪,2014年6月11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晋城市公局北石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贿赂罪,2014年6月30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X犯受贿罪、被告单位山西XX环境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人杨XX、宋XX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韩X犯介绍贿赂罪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黄X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秦树杰审判员 王 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