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终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韩德鹏、王凯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凯,李文军,仇俊文,韩德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00507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凯。无业。2014年5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军,: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荫营镇西垴村011号2户。个体。2014年5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仇俊文。无业。2014年5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韩德鹏。无业。2014年5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字(2014)184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德鹏、王凯、李文军、仇俊文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凯、李文军、仇俊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德鹏、王凯、李文军、仇俊文均吸食毒品。2014年5月25日下午,韩德鹏纠集王凯、仇俊文后找到李文军,由韩德鹏提供冰毒,四人一起吸食;期间,韩德鹏接听一男子电话,对方声称要购买冰毒,约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石获南路高速下口处交易,韩德鹏应诺。后韩德鹏借用仇俊文银行卡,对方向该卡内转款1000元,仇俊文当时给付了韩德鹏现金1000元;韩德鹏随后对王凯、李文军、仇俊文说:河北石家庄有个朋友要货(王凯、李文军、仇俊文均认可是指冰毒),去弄点钱花,回来请你们吃饭、洗澡;并邀请王凯、李文军、仇俊文一同前往,三人欣然接受。关于买卖毒品数量、价款、卖家情况及如何交易,韩德鹏未告知其三人。当日17时许,韩德鹏身携毒品,并由其驾驶李文军的黑色北京现代越野车(车牌号晋C×××××)载着李文军、由仇俊文驾驶其灰色吉利轿车(车牌号晋C×××××)载着王凯,每车一部对讲机,从石太高速由山西省阳泉市出发,向河北省石家庄市行驶;途中由于堵车,四名被告人还利用间歇在车内吸食过冰毒,期间韩德鹏与李文军轮换驾驶车辆。当日22时20分许,两车先后在鹿泉下高速后沿线行驶。当日23时30分许,两车到达石获南路高速下口处,前后策应并相互联系。稍后买家开车赶至,韩德鹏与买家见面后以钱不够未出货,买家声称回去取钱,让其在此等候。期间,韩德鹏指使仇俊文将其中的大包毒品放置其车内,小包毒品由其随身携带,仇俊文与李文军还互换了坐车。四名被告人在等待买家时,被得到匿名报警的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苑东派出所干警当场抓获,随即从晋C×××××和晋C×××××的两辆车上查获并扣押了塑料袋装大小两包白色晶体、对讲机三部、砍刀两把及上述两辆车辆。归案后四名被告人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对来石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四名被告人供述几近一致。经公安机关称量,两包白色晶体实重共计35克。经委托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两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当庭,四名被告人对毒品重量均表示认可,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李文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韩德鹏、王凯、仇俊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存有异议,韩德鹏、王凯自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仇俊文自认犯贩卖毒品罪。另查明,李文军户名的黑色北京现代越野车(车牌号晋C×××××),系其于2012年10月8日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人民币147800元购买,并办理了该车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至案发前尚欠银行本息共计68604.69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韩德鹏、王凯、李文军、仇俊文供述及辩解,搜查笔录,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指认毒品照片及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德鹏在接到毒品买家电话、收到毒品买家预付款后,携带毒品并纠集被告人王凯、李文军、仇俊文异地驱车来石进行贩卖,到达约定地点等待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四名被告人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及当庭的供述,几近一致,相互印证,现有证据可予证实:韩德鹏与买家谈价、收取买家预付款、商定交易地点、与买家会面等多个买卖毒品的必要环节,首次会面是因买家没有带够毒资才未能交易,被告人在等待与买家再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导致其买卖毒品未能成功。被告人出售毒品并从中牟利是其本质犯意和初衷,携带并运输毒品是进行贩卖活动不可缺少的必经环节,是行为和手段,而不是目的。贩卖者运输毒品的,应按照贩卖毒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韩德鹏、王凯、李文军、仇俊文犯运输毒品罪,本院不予支持。韩德鹏、王凯自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客观事实不符,依法不能成立。韩德鹏、王凯、李文军、仇俊文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被告人在毒品交易前被抓获,系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毒品来源、犯罪起意、联系买家、谈价交易均系由韩德鹏所为。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韩德鹏起组织、策划的主要作用,是主犯;王凯、李文军、仇俊文是受韩德鹏怂恿和指使,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基于上述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作案交通工具吉利轿车(车牌号晋C×××××)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作案交通工具北京现代越野车(车牌号晋C×××××),在贷款银行行使优先受偿权后的剩余款项,依法予以没收;一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四名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性质、犯罪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具体作用及认罪态度,予以客观定罪、准确量刑,罚当其罪。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韩德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文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仇俊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扣押在案的35克冰毒、三部对讲机、两把砍刀及仇俊文户名的灰色吉利轿车(车牌号晋C×××××),依法予以没收;李文军户名的黑色北京现代越野车(车牌号晋C×××××),在贷款银行行使优先受偿权后的剩余款项,依法予以没收;一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王凯、李文军、仇俊文均上诉提出:不知道是贩毒,量刑较重。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韩德鹏、王凯、李文军、仇俊文贩卖毒品的事实是正确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韩德鹏与买家联系好后,携带毒品来石交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凯、李文军、仇俊文明知是贩卖毒品而积极参与,因买家没有带够毒资未能交易,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凯、李文军、仇俊文均上诉提出:不知道是贩毒,量刑较重。经查,三上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一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三上诉人明知是来石贩卖毒品而共同参与犯罪的事实。故对其不知道是贩毒的上诉理由予以驳回。一审已对三上诉人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量刑亦在法定幅度内。故对其量刑较重的上诉理由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马寅生审判员 戚凤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郅 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