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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鑫燚与被告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燚,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13号原告:刘鑫燚,男,汉族,1972年5月21日出生。被告: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昌吉市文化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鑫燚与被告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鑫燚于2015年7月30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鑫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鑫燚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