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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仪胜与龙喜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仪胜,龙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陈仪胜。被执行人:龙喜华。本院在执行陈仪胜申请执行龙喜华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均未发现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青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