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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蔡化平与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化平,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310号原告:蔡化平,男,汉族,1964年5月1日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成群,系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6341730-1,住所地蒙城县商城东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化平诉被告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化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