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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家月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748号原告孙家月,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县。委托代理人许亚萱,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宁,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奇山村红桥队786号。法定代表人王宝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家月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个人原因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家月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为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林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陈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