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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许怀彬与柏亮、陈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怀彬,柏亮,陈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许怀彬。被告柏亮。被告陈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怀彬与被告柏亮、陈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怀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