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柳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无业。2015年2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壮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商场五楼开设某电玩城,因电玩城效益不好,柳某于2015年1月12日左右购置了20台赌博机,放在该电玩城内东北角的一间屋子里,用于供人赌博使用。柳某雇佣顾某等人为管理、服务人员,先后多人使用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同年1月18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藏在某电玩城内的赌博场所查获,当场查获捕鱼机等疑似电子赌博机共20台(其中龙凤呈祥机1台、捕鱼机3台、飞禽走兽机16台),经鉴定,上述20台游戏机均认定为电子赌博机机型。公安机关已依法将上述赌博机全部销毁。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柳某犯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柳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商场五楼开设“某电玩城”,因电玩城效益不好,柳某于2015年1月12日左右购置了20台赌博机,放置于该电玩城内东北角屋内,供人赌博。同年1月18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博场所查获,当场扣押游戏机共计20台,其中“龙凤呈祥机”1台、“捕鱼机”3台、“飞禽走兽机”16台。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上述20台游戏机均为电子赌博机机型。上述赌博机均已销毁。2015年2月2日,被告人柳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柳某供述:我是石家庄市长安区某中心五楼某电玩城的老板。电玩城是2013年投入使用的。因为电玩城效益一直不好,我就本着侥幸心理在电玩城东北角的屋子里开了个赌场,想赚点钱。赌场的营业时间是在2015年1月12日左右,到公安查获前1周时间。赌博机共有20台,有捕鱼和押分的,是2014年12月底,有南方人过来推销时我购买的。赌场的工作人员有六个,有一个叫顾某的,其他几人是顾某招聘过来的(名字我不知道)。顾某负责全面工作,其他人有的负责看机器,有的负责服务。赌场的经营项目是客人通过现金买电子币,然后在机器上分,赢的可以凭分换票退钱。客人消费的现金交给顾某,顾某收后给我。开设赌场以来没有盈利。2、证人康某证言:我在石家庄某商场五楼漫玩电玩城里边的赌博厅当服务生。里面放的机子有捕鱼达人,“打飞机”等,大的有四台,小的有十一、二台,都是赌博机。赌博厅的老板姓刘,人们都叫他“刘总”,有6个服务员,我在那里主要是看门,拿着对讲机,对讲机里说“00”我就开门,客人进来后,我在对讲里喊“01”,里面的一道门就开门,客人就进去玩。里面上分的有事时也喊我替他帮客人下过分。客人来了以后到前台买币,200元一个币,然后拿着游戏币投到游戏机里,游戏机里就有分了,每台机子每个币对应的分值不等,客人们赢了分就涨,输了分就减,最后服务员给退分,游戏机打印出来一张小条,上面有的显示剩余多少分有的显示剩余多少游戏币,客人拿着小条可以兑游戏币继续玩也可以换成钱,兑钱也是1个币200元。3、证人李某证言:我在某中心五楼游戏厅工作了一天,我主要负责给客人退分、拿水、换币、看机子。顾客先去里面的吧台换币,两百元一个游戏币,一个币代表一万分,顾客将币投到游戏机里面,进行操作打鱼,赚到一定的分数退分,退分后出一张彩票,出了彩票后到吧台退钱。这个赌博场所总共四、五种游戏机,一种打鱼的有五台机子,一种打飞机的有一台,剩下的有两种我叫不上名字,大概有十几台。4、证人刘某证言:2015年1月18日20时30分许,我和朋友许某在某商场吃完饭后,去五楼外边电玩吧玩游戏,玩了会工作人员说:“里面好玩,外边不好打进里面玩吧。”然后我和许某就一起进去了,在吧台花了200元,吧台服务员给了我一个塑料电子币,我就进去在一个打鱼的游戏机上玩,玩了大概有半个小时警察就进去了。另有证人王某、于某、王某某、许某、路某、邢某证言,到案说明,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赌博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扣押、收缴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出警录像,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被告人柳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胤代理审判员 张 潇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安红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