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商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夜宴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周静华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335号原告无锡夜宴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1500号。法定代表人孙宏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瑞华,无锡市崇安区广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静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夜宴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静华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夜宴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夜宴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夜宴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夜宴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伟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