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夷陵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芳敏与丁正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芳敏,丁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黄芳敏,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丁正平,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黄芳敏与丁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17000元,已执行1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