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2等与李×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李×3,李×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078号原告李×1,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原告李×2,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原告李×3,女,1963年7月2日出生。被告李×4,男,6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李×2、李×3与被告李×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1、李×2、李×3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1、李×2、李×3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1、李×2、李×3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