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汉庭与刘德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汉庭,刘德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698号原告:胡汉庭,男,1940年08月1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刘德夏,男,1970年04月0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汉庭与被告刘德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光路于2015年08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光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光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汉庭承担。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元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