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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郑州菲尼斯讯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洛阳市伟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435号原告:郑州菲尼斯讯速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坤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晶,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提出上诉、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张长春,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提出上诉、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洛阳市伟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大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治卿,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提出上诉、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马强,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吕靖豫,宜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提出上诉、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菲尼斯讯速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尼斯公司)诉被告洛阳市伟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兴公司)、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菲尼斯公司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伟兴公司、马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菲尼斯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伟兴公司、马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菲尼斯讯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市伟兴置业有限公司、马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110元,减半收取4055元,由原告郑州菲尼斯讯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战芳代审 判员  张金涛人民陪审员  许幸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